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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keville, Bahama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德书院(以下简称书院)项目管理,确保书院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书院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书院、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书院管理条例》、《书院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书院项目是指本书院发起的项目,包括:
1.书院综合资助项目,称为资助型项目。包含多个对于其他组织、机构及个人的资助项目。
2.书院运作型项目,称为运作型项目。为书院发起的和外部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单一合作项目。
第三条 书院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与审核、项目执行、项目结项、项目总结等管理过程。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核
第五条 书院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书院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由秘书处汇总和审核立项背景、目的、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完整信息;其中章程规定的重大项目资助需通过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实行项目经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八条 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书院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按照章程,视情形报书院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及书院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
2.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书院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等,经书院财务确认,由书院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四条 对于书院重大项目,项目经理应会同书院财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审计。项目审计按照规定由独立第三方审计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书院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总结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书院项目经理、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书院项目经理进行结项确认,并由秘书处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书院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书院。
第二十条 书院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书院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书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27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